换言之,在韩非看来,“法”的内容其实很简单,就是君主给臣民们的规定—哪些不能做,做了要受惩罚;哪些应该做,做了会得奖赏。只有人人都明确了自己的职责,完全按照职责规定的范围行事了,如果因罪受到惩罚,也不要怨恨君主,如果因功受赏,也不要对君主感恩,那么,臣民个个都在忠于职守,而“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”(《守道》)。
以“法”治国的确是一件于君于民皆十分有利的事情,但这个“法”—“刑德”的标准该如何制定呢?这就涉及一个立法原则的问题。韩非认为,根本的原则就是要“因道全法”,即要根据客观的规律制定法令:
古之全大体者:望天地,观江海,因山谷,日月所照,四时所行,云布风动;不以智累心,不以私累己;寄治乱于法术,托是非于赏罚,属轻重于权衡;不逆天理,不伤情性;不吹毛而求小疵,不洗垢而察难知;不引绳之外,不推绳之内;不急法之外,不缓法之内;守成理,因自然;祸福生乎道法,而不出乎爱恶;荣辱之责在乎己,而不在乎人。
(《大体》)
例如,人的本性都是“自为”—即自私自利、好逸恶劳的:“人为婴儿也,父母养之简,子长而怨;子盛壮成人,其供养薄,父母怒而诮之。子、父,至亲也,而或谯或怨者,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。”(《外储说左上》)“舆人成舆,则欲人之富贵;匠人成棺,则欲人之夭死也。”“后妃、夫人、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,君不死,则势不重。情非憎君也,利在君之死也。”(《备内》)顺应这样的人情、天理去立“法”,所以韩非就特别提出君主的立法一是应合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:“利所禁,禁所利,虽神不行;誉所罪,毁所赏,虽尧不治。夫为门而不使入,委利而不使进,乱之所以产也。”(《外储说左下》)二是不应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好恶、情感所左右,特别是应防止奸臣劫弑君主、篡夺君权的各种“奸术”—“备内”。又如,君主立法“因道全法”,而“道”的特性是“不同于万物”的。“道无双,故曰一。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。”(《扬权》)这就是说,“法”的内容应显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他的独裁的合理性。再如,自然界春生秋杀,人类社会亦应是,“善之生如春,恶之死如秋,故民劝极力而乐尽情,此之谓上下相得”。所以“圣主之立法也,其赏足以劝善,其威足以胜暴,其备足以必完法”(《守道》)。具体来说,法令要像自然界的春秋一样“赏莫如厚,使民利之;誉莫如美,使民荣之;诛莫如重,使民畏之;毁莫如恶,使民耻之”(《八经》),起到繁荣和萧杀的作用。又由于人性自私自利的贪欲太重,故君主在立法时应“重刑少赏”(《饬令》),他认为:“刑胜而民静,赏繁而奸生。故治民者,刑胜,治之首也;赏繁,乱之本也。”(《心度》)
与此同时,韩非还认为立法应因时制宜,因时变法:“古今异俗,新故异备。”因而圣人立法“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,论世之事,因为之备”(《五蠹》)。立法一定要适应时势的需要,韩非在《心度》篇说:
法与时转则治,治与世宜则有功。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,维之以刑则从。时移而治不易者乱,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。故圣人之治民也,法与时移而禁与治变。
另外,韩非还提出了立法应力求详明而又“易见”、“易知”、“易为”等原则,以便于实行“法治”。
有了这些立法原则,制订出完备的法律,但这还不够,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,那就是执“法”。韩非认为执“法”时,一是要一视同仁、不避亲贵,二是要信赏必罚,严格谨慎。《有度》篇说: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。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《饰邪》篇说:“当魏之方明《立辟》、从宪令行之时,有功者必赏,有罪者必诛,强匡天下,威行四邻;及法慢,妄予,而国日削矣。”“故先王明赏以劝之,严刑以威之。赏刑明,则民尽死;民尽死,则兵强主尊。”《内储说上七术》说:“是以刑法不必则禁令不行。”都在说明赏罚严明的意义。但是,如果仅仅就执“法”而论执“法”,还不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,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在于他认为“徒法”而无“术”、“势”与之结合,就不能真正成功地实行法治。韩非说,如果君主只是行“法”,“然而无术以知奸,是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。”(《定法》)商鞅于秦孝公时在秦国实现的变法就是如此。而如果只有“法”和“术”,没有“势”也不行:“桀为天子,能制天下,非贤也,势重也;尧为匹夫,不能正三家,非不肖也,位卑也。千钧得船则浮,锱铢失船则沉,非千钧轻锱铢重也,有势之与无势也。”(《功名》)“无庆赏之功,刑罚之威,释势委法,尧、舜户说而人辨之,不能治三家。”(《难势》)“势者,君之马也。无术以御之,身虽劳,犹不免乱。”(《外储说右下》)所以,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势”一定要相互配合运用:“君执柄以处势,故令行禁止”(《八经》);“抱法处势则治,背法去势则乱”(《八说》)。